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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6-04-01 11:53:36

  2015年4月19日闽政文(2015)12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9
  • 实施日期:2015.04.19
  • 文  号:闽政文(2015)12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5〕89号)悉。经研究,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福州片区作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突出优势,不断探索,落实项目推进机制、评估推广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与厦门、平潭片区成果共享、相互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共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实施方案》涉及的试点任务,实施条件成熟的,要不等不靠,率先突破;需要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意见的,要积极争取支持,不断创新。

  四、加强有效监管,探索建立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实施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