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6-04-01 11:54:36
2015年4月19日闽政文(2015)12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9
- 实施日期:2015.04.19
- 文 号:闽政文(2015)12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厦府〔2015〕49号)悉。经研究,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厦门片区作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突出优势,不断探索,落实项目推进机制、评估推广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与福州、平潭片区成果共享、相互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共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实施方案》涉及的试点任务,实施条件成熟的,要不等不靠,率先突破;需要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意见的,要积极争取支持,不断创新。
四、加强有效监管,探索建立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实施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