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2015年4月18日川办发(2015)3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8
- 实施日期:2015.04.18
- 文 号:川办发(2015)3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接受转贷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加快组建由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各级政府参股和控股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进程,引导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及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加大“险资入川”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投资我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优化审贷流程,通过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缩短审贷时间,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我省金融服务创新奖励办法,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
五、加强银政企融资对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企业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银政企对接协调机制,按季开展融资对接工作。要探索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细化水平,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重点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帮助企业及时落实好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自有资金到位等要件,促进潜在融资需求及时转化为有效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前瞻性地介入项目建设,深入挖掘有效融资需求,加快审贷速度,及时实现项目融资授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六、帮扶困难企业脱困发展。省、市联动,建立相关行业有市场、有效益且处于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动态名录,供银行机构执行“有保有控”信贷政策参考。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资金链紧张等暂时性困难的重点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帮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金融帮扶一致行动方案”,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并在本金展期、降低利息等方面予以帮扶,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转型升级创造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七、探索实施符合逆周期调节要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用好用活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实施有效缓解银行顺周期行为的金融监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企业的信贷资金可获得性。(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八、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各市(州)要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银行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以及表内业务表外化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减轻企业正常利息支付之外的财务负担。省直相关部门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银政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切实做到“企业加强管理、银行做好服务、政府引导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操作措施,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