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015年4月15日苏政发(2015)4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5
- 实施日期:2015.04.15
- 文 号:苏政发(2015)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精神,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措施
(一)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加强日常督查。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完善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踪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检查评价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并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
2.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4.严格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做出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禁入有关行业领域的决定。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监管。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省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社保缴费、劳动保障、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库和共享平台。推进信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预警机制、红黑名单公示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等方面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及产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制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构建联合惩戒的基础。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4.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自然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格监管。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要完善自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严格细化并及时公开在“先照后证”条件下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创立后的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业自律的基本架构。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出台行业组织监管意见,对行业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做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行业组织要带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健全行业组织人员聘用、薪资报酬、经费收支在全体会员中年度公示制度,接受会员监督和第三方审计监督。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开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其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各地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消除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同一执法职责的市或市辖区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地方政府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情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地方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