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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4-01 13:16:37

  2015年4月15日赣府发(2015)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5
  • 实施日期:2015.04.15
  • 文  号:赣府发(2015)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坚持目录管理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各部门必须在公布的目录内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发生变化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按程序申请调整目录。(牵头单位: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坚持“一个窗口”受理。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各项制度,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未设置专门受理窗口的部门,应在2015年5月底前设置完成。(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坚持书面受理送达制度。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通知单;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具体承办部门。对批准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投诉的权利。(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严格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承诺时限较法定时限缩短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坚持审批时限预警制,完善分级预警提醒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编制服务指南。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服务指南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摆放,并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六)制定完善审查工作细则。各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一)切实提高窗口办结率。探索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加大部门内行政审批职能整合,有条件的部门要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授权给窗口审查人员,逐步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模式,提高窗口办结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积极推进网上审批。除窗口受理外,各部门应当提供网上受理方式,实现除涉密事项外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入网运行。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站式”审批;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部门有专业系统的要与网上审批系统充分对接,逐步从线下审批向审批系统转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和预审、初审。(牵头单位: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加快中介脱钩步伐。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彻底分离,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承担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继续承担的,必须进行脱钩改制。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环节需要中介机构承担技术性工作的,要通过集中购买服务、依法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委托、指定。(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工作,严禁出租、出借各类证章等行为,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六)做好上下衔接。对各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初审或审核的,由各部门直接受理;依法应当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省政府各部门决定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市县承接部门培训指导。(牵头单位: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通知单样表等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纳入有关考核评价体系,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