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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2016-04-01 13:19:18

  2015年4月14日税总函(2015)19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4.14
  • 实施日期:2015.04.14
  • 文  号:税总函(2015)19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