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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4-01 14:09:00

  2015年3月24日皖政办(2015)1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3.24
  • 实施日期:2015.03.24
  • 文  号:皖政办(2015)1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作用

  充分发挥好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用好小型微型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小型微型出口企业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创新支持方式,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3个月)。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肥海关等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科技孵化器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小企业创业基地奖励。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新建科技孵化器。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实行工商登记便利化,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五、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市场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示范作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推动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完善管理,整合财政性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混合所有制的专项子基金,投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利用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利用省区域股权市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证监局、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投资集团、省信用担保集团等负责)

  六、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省财政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11亿元,各市、县(市、区)等额配套,用于充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强省信用担保集团再担保功能建设,强化对县域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增进、风险分担、经营指导等作用。建立以融资担保作用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服务企业户数、综合费率、风险控制等与政策扶持挂钩机制。建立统保统贷平台,组织政策性担保体系平台与开发银行试点。探索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不断完善小型微型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政、银、担、企多方共担机制,鼓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担保基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损失进行补偿。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风险控制、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业务管理流程化、规范化,2015年底基本实现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信息化,加强业务监管,引导其坚守主业、大力创新、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小型微型企业能力。(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信用担保集团负责)

  七、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融资

  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业支行和特色支行建设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风险管控的同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当年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比高于70%(含),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高于50%(含)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1%、0.5%、0.5%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县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可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委托当地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予以免费保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三证合一”和“先照后证”登记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信息。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用,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质量信用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进行3年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推进培育,做强做优。相关单位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组织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序入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围绕新兴产业技术需求,整合提升现有研发平台,产学研合作共建一批集研发、服务和孵化为一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市创新服务机制,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网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现有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强政策落实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