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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2016-04-01 14:10:11

  2015年3月24日黔府办函(2015)2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3.24
  • 实施日期:2015.03.24
  • 文  号:黔府办函(2015)2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简化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我省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现就我省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应当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其他前置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报告并联同步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审批部门应当沟通信息,同步办理,协调推进,尽量避免占用千亩以上坝区耕地和地质危险区域。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四、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