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年3月17日沪府发(2015)7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03.17
- 实施日期:2015.03.17
- 文 号:沪府发(2015)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83项。其中,取消31项,调整52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1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加大改革突破力度,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开展政府效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0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1项)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0项)
一、市商务委(3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
(二)权限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初审(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及变更的初审)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二、市教委(2项)
(一)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二)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三、市科委(1项)
沪台科技交流审批(初审)
四、市民政局(3项)
(一)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五、市财政局(1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3项)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
(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三)专业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审核
七、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八、市国资委(1项)
企业法律顾问
九、市工商局(2项)
(一)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区县工商部门(2项)
(一)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项)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三)注册税务师
十二、区县税务部门(2项)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三、市质量技监局(1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市统计局(1项)
统计登记
十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1项)
房地产经纪人(从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十六、市编办(1项)
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七、市邮政管理局(1项)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审批
十八、上海海事局(1项)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1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审批内容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经营出境游业务除外)”〕
二、市教委(1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市司法局(5项)
(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核准”)
(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三)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审批对象扩大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施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事项名称更改为“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含自贸试验区内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核准”〕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审批对象扩大到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事项名称更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含自贸试验区内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五)律师执业审核〔审批对象扩大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事项名称更改为“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四、市交通委(4项)
(一)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内容增加“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名称更改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五、市农委(3项)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六、区县农业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七、市环保局(2项)
(一)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Ⅱ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项目,市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备案的送(输)变电和广电通信类建设项目中非跨区县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实施)
八、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7项)
(一)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中外合资(作)经营棋牌室)(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五)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六)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七)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九、区县文广影视(文物)部门(9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项目)”〕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舞厅)〔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项目)”〕
(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项目)”〕
(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项目)”〕
(五)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六)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项目)(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七)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棋牌室)(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八)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门店)(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九)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其中,上海港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实施)(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一、市工商局(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二、市质量技监局(6项)
(一)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事项名称更改为“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二)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审批内容增加“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许可”,事项名称更改为“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审批内容增加“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许可”)
(四)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其中,“压力管道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下放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批〕
(五)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其中,“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下放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批〕
(六)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并入“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十三、区县质量技监部门(3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内容增加“压力管道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内容增加“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人员资格认定许可(并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十四、区县新闻出版部门(1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含打印、复印)”〕
十五、市旅游局(2项)
(一)旅行社设立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六、市酒类专卖局(1项)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下放区县酒类专卖部门审批)
十七、上海海事局(1项)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十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项)
(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新办企业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材料)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新办企业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