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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2016-04-01 14:39:37

  2015年3月10日津政办发(2015)1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3.10
  • 实施日期:2015.03.10
  • 文  号:津政办发(2015)1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自2015年3月20日起,我市新设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实现“三证合一”。

  三、改革举措

  (一)减少审批要件。坚持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批要件,对办理过程中重复提交的要件,提交一次即可;对予以保留的审批要件进行简化,删除不必要的填写项目,便利申请人填报。

  (二)简化审批流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一窗发证”,整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加强联动协作。建立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披露、档案管理、效能督查制度,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限时办结,同步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共同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严格审批。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二)制定配套措施。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基础保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增加综合窗口和人员力量,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档案转送等工作顺畅运转。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财政部门要对经费予以保障。

  (四)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