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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

2016-04-01 14:46:11

  2015年3月6日粤财工〔2015〕59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3.06
  • 实施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2018.04.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文  号:粤财工(2015)5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试行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由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省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期与各地结算。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并事先在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报备。

  第六条 各级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并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

  第七条 单个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财政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补助资金。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先根据研究计划计提研发准备金,在进行研究开发当年先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具体操作流程和指引由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按规定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分别公开如下信息:

  (一)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审批方式、拨付程序等。

  (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

  (三)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省级财政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县补助资金办法由各地参照省的做法确定,对各地已出台实施的相关补助政策,确与本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其中一项。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