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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04-01 15:03:32

  2015年3月2日内政办发(2015)1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实施日期:2015.03.02
  • 文  号:内政办发(2015)1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着力缓解我区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

  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的关系,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总量。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投向,积极调整经济结构,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三牧”、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综合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力度和节奏。认真落实“定向降准”措施,增加金融支持民生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继续对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执行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利用利率杠杆效应稳步扩大资金来源,创新服务产品和融资模式,努力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筹资成本,有效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丰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加强银行业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强化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管理,打击监管套利行为,促使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防范系统性风险。认真履行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快健全配套措施。推动理财业务、同业业务改革,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促进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利用信托、理财等方式进行的非标投资行为,避免农村牧区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挪用。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的监测,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保持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和日常业务检查,认真开展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定价标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以及公开收费项目、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管理,加大服务小微企业业务转型力度,深入推广“信贷工厂”等业务模式,积极推进绿色信贷业务, 加大对“三农三牧”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指导农村牧区中小金融机构逐步探索建立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流程规范、手续严密的“阳光信贷”管理模式,切实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贷款的制度化、标准化和透明化管理。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支持对小微企业的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并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积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内部绩效考评指标,确保绩效考评体系逐步趋于合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要求,督促城市商业银行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合理制定经营目标,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约束城市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行为。引导农村牧区中小金融机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加快建立以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基础的绩效考评体系。(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本着试点先行,成熟一家、上报一家的原则,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村镇银行的培育发展,在注重“点的数量”的同时,扩大其苏木乡镇以下“面的覆盖”。在银监会许可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依托集团成员单位在产业链上的核心地位,借助其对产业链上企业的信息优势和控制力,通过资金的封闭运行,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财务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上下游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中小保险机构发展。根据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研究制定全区保险机构年度发展规划,加快中小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发展。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以出资入股、参股等形式投资保险业,设立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创新小微企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兼业代理的形式参与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积极推进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申请IPO,加强对已经进入辅导备案程序企业的政策指导,推动企业尽快进入申报程序。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认真落实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共同签署的《借助银行间市场助推内蒙古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深入推动“双推双增”直接融资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自治区优质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努力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继续加大企业债券项目储备、上报工作力度。以盟市为单位,继续组织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融资工作,扩大发行规模,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小微企业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融资。积极促进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存量。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内蒙古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九、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积极探索“保险+信贷”合作模式,推动全区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引导和鼓励保险行业利用贸易融资保险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为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积极引导各类专项资金与融资担保业务相结合,提升专项资金扶持能力。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手段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引导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内蒙古保监局、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

  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建设,提高贷款定价能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加强对利率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情况,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