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5年2月28日青政办(2015)45号公布,自2015年3月27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2.28
- 实施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2020.03.27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青政办(2015)4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国办函〔2014〕105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多措并举,力求标本兼治,进一步缓解我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国家结构性调控政策
加强定向调控,有效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功能,积极争取和扩大合意贷款规模,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逐步提升县域区域性存贷比。对新增存款70%用于当地贷款、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涉牧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经考核达标的,执行比一般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和涉农涉牧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循环贷款、滚动贷款等差异化信贷产品,创新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及抵质押贷款业务。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因贷款期限错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服务
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比例不高于0.5%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省各项贷款不良率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分支机构小微企业客户增量授信权,扩大分支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自主权。切实落实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等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
用好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有保有控”的信贷调控政策,立足于我省产业和企业的实际,积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阐明产业优势,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光伏制造、纯碱、钾肥、煤炭、电解铝及铝加工、钢铁(含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玻璃等产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机构
抓住国家鼓励在中西部等金融服务薄弱区设立民营银行的机遇,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我省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经营重心,在产业发展集聚区及农牧区合理布局机构网点。支持涉农涉牧金融机构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延伸基础性金融服务。
六、大力推进企业直接融资
引导和支持我省的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小微企业、涉农涉牧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并通过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支持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创新,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委托贷款、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探索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债权众筹融资。支持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或机构搭建P2P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融资。
七、有效发挥保险和担保作用
大力发展保险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获得短期小额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牧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充分运用商业保理工具,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服务。省信用担保集团进一步强化龙头带动作用,通过再担保、业务指导等方式,与市(州)县担保平台互联合作,组建各类政府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民营担保机构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切实提高担保规模。按照谁推荐的客户、谁承担不低于80%的风险的原则,探索建立合理的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应不上浮或少上浮。
八、合理控制银行利率水平
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有针对性地引导降低贷款利率和社会融资成本。继续开展合格审慎评估工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九、规范整顿各类融资通道
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多元化融资,降低筹资成本,遏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着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资产管理公司、交易场所、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严肃查处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十、严格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纪律,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财务顾问、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省内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保本微利,中小微企业等政策性业务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企业收取贷款担保保证金。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监管,自有注册资金贷款的利率不得超出基准利率的4倍,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小贷再融资中心)融资后投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倍。
十一、继续抓好融资协调服务
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对接,通过“一企一策”、“点对点”服务,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做好项目核准、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满足信贷投放条件。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置服务关口,在项目融资条件方面给予企业有效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符合审贷条件贷款的审批效率,全年按照3∶3∶3∶1的信贷投放节奏分季度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加大财金联动力度
整合地方财政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农牧业龙头企业贷款、文化产业发展贷款、旅游产业发展贷款等的贴息资金,对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通过下浮利率支持我省比较优势产业、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省财政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创业小额信用担保、支农信用担保平台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落实好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青政〔2010〕3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规模,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落实好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小微担保贷款、税收等支持政策,增强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十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评价机制
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力度,把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和新设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以及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规模、利润、中间业务等指标。建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涉农涉牧企业贷款比例的正向激励机制,确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涉农涉牧企业。设立商业银行县域机构存贷比、存款偏离度等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流向监测机制,坚决防止违规挪用。
十四、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风险化解机制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帮助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和信息透明度,优先满足信用好、有前景的企业的融资需求。督导各类工商企业强化融资能力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坚持诚信经营。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推动风险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压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及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将结合金融机构奖评机制,对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有力、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跟踪督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