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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2016-04-05 14:28:39

  2016年3月7日厦府(2016)7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6.03.07
  • 实施日期:2016.03.01
  • 文  号:厦府(2016)7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再出台一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前置审批项目及相关中介服务项目,并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清单。(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三、降低人工成本。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降低用电成本。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重点工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根据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25%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75元、0.15元的奖励;对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措施单家企业季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技术研发费用奖励。对2015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研究梳理企业降本减负政策措施,做到成熟一批、出台一批,持续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16年3月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其中:第三条政策从2016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