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年2月14日闽政办(2015)28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5.02.14
- 实施日期:2015.02.14
- 文 号:闽政办(2015)2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各有关金融单位:
《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先在福州、泉州、三明市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以及《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银行、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则
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小微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本方案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一)试点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相关设区市政府配合,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小贷险试点工作。
2.规范管理、风险共担。加强小贷险业务监管,规范试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小微企业的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也不得转借他人;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管理机制,对小贷险的业务风险由参与各方共同承担。
(二)参与机构
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方案条款、有意愿开展小贷险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方案,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试点市金融工作机构备案。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三)工作机制
省金融办和福建保监局牵头,人行、银监、经信、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工商、统计、司法、宣传等部门配合,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二、业务管理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1.在试点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种养殖大户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3.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
4.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
5.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点前两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150万元。试点第三年,相应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可再调高20%。
(三)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1.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同期基准利率的30%;
2.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2.5%(年化费率);
3.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0.1%(年化费率)。
(四)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一年。采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采取按月或按季收取。
三、运作流程
(一)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小贷险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告知。审查结果由首次受理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第一时间通知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给予出具相应的保险合同。小微企业获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后,与试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给予放贷。
(三)试点期间,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四)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风险监管
(一)试点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
(二)试点保险公司成立小贷险专门管理中心,承担保险方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理赔追偿、培训宣传、市场拓展等职责。
(三)小贷险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试点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小微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对因小微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偿还小微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四)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和试点市金融工作机构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贷款逾期率超过3%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试点市金融工作机构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五)试点市金融工作机构协调当地公安、法院、人行、工商、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风险分担及补偿政策
(一)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向银行进行理赔。试点运行稳定后,可视情况调整银保双方风险分担比例。
(二)建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期间,省财政首期安排2000万元,试点市按1∶1配套共同组成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亦按1∶1分担)。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对试点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60%的部分给予逐笔补助: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9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70%计。单个试点市在试点期间,以最高2000万元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符合条件的补助每半年由保险公司与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结算一次。经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补助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
六、附则
(一)首批试点市试点期限3年,扩大试点由省金融办会同福建保监局商相关市确定。
(二)本方案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试点市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地区试点方案进行调整,并报省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