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2.07
- 实施日期:2015.02.07
- 文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3、修改后的规章条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5、《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改为:“《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通信管理部门”。
3、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全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删除第十二条第六款,即“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保管、维修不善影响灭火使用的”。
5、删除第十八条的解释条款。
二、《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水泥”之后增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3、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1、将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监察”删除。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暂未列入目录的应当出示收费依据和法律、法规”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