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30日皖政(2015)1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1.30
- 实施日期:2015.01.30
- 文 号:皖政(2015)1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4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4项,对应的7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7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无承接任务的9项,省本级承接6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已并入现有项目之中,实际增加项目数4项),省级以下承接2项(见附件2)。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对应取消(见国发〔2014〕50号)。
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省对应取消(见国发〔2014〕50号)。
四、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省相应改为后置审批(见国发〔2014〕50号)。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做到第一时间衔接落实。要改进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纵横协调、全程监督的权力运行监管机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不断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加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7项)(略)
附件2: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