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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6-04-05 16:39:24

  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实施日期:2014.12.31
  •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一、下列规章继续有效(仅节选涉水规章,共10部):

  1.《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

  3.《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5.《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

  6.《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7.《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

  8.《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

  9.《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10.《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二、下列规章宣布废止(仅节选涉水规章,共1部):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

  三、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仅节选涉水规章,共2部):

  1.删除《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中向农户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内容。

  2.将《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修改为“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全省各级水文机构应及时予以提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