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实施日期:2014.12.31
-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一、下列规章继续有效(仅节选涉水规章,共10部):
1.《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
3.《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5.《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
6.《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7.《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
8.《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
9.《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10.《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二、下列规章宣布废止(仅节选涉水规章,共1部):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
三、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仅节选涉水规章,共2部):
1.删除《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中向农户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内容。
2.将《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修改为“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全省各级水文机构应及时予以提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