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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2016-04-05 16:46:28

  2014年12月30日鲁政字(2014)23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实施日期:2014.12.30
  • 文  号:鲁政字(2014)23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保留和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4227项,其中行政审批494项,行政处罚2460项,行政强制125项,行政征收27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裁决15项,行政确认155项,行政奖励55项,行政监督349项,其他权力535项,省直有关部门共有权力事项4项。审核转报事项99项(不含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权力事项145项(不含行政审批),其中63项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31日前,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涉密事项不予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公布)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编办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权力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收费依据和标准、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督电话等。

  二、严格按照省级行政权力清单行使权力

  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下放到设区市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改法律法规后才能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修法之前仍由相关部门行使。提请修改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要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部门提出,经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2015年建设开通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并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市县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与上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搞好衔接,确保2015年一季度公布行政权力清单。

  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略)

  2.山东省省级审核转报权力事项目录(略)

  3.山东省省级取消下放权力事项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