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12月30日豫政(2014)10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实施日期:2014.12.30
- 文 号:豫政(2014)10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8号)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违规失信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外)。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的权限和组织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第十条 全省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省农业厅、文化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知识产权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是本系统、本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机构,具体承担本系统、本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系统制定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权限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在各自门户网站设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目,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并报当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地和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引起的社会关注及时做好解释和回应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防止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范围,按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公开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后,按月报送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开展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责任与义务的;
(二)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编造虚假内容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 条承担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