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12月25日鄂政办发(2014)6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实施日期:2014.12.25
- 文 号:鄂政办发(2014)6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抵押物、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辅以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作后盾,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小微企业等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和金融业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省级统筹,市县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银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小微企业属地经营等特点,省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三、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
1.试点范围。以地方自愿为前提,鼓励全省各市、州、县因地制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试点市、州、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
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3.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保监局共同组织筛选并公布,由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单内选择合作伙伴。鼓励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基本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银行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比例由试点市、州、县相关方协商确定。各市、州、县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四、风险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银保审核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试点市、州、县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该试点保险公司应暂停在该市、州、县开展此项业务,由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会同金融管理机构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违规故意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五)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试点银行要将保证保险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及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风险补偿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市、州、县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停止在当地新增该业务,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具体补偿办法由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试点保险公司向试点银行支付超赔的保险赔款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外部监管评级和内部业绩考核的扣分因素。
(五)加强政策配套支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等行为。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地方政府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六、奖励机制
(一)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省政府在评选年度支持湖北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等考核奖励时优先考虑。
(二)省政府将各市、州、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情况,纳入年度金融信用市、州、县和县域保险工作的考评体系。
(三)地方政府出现风险补偿金额支出较大、难以承受的,可向省政府申请风险救助。
(四)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年终对各行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单位成立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指导试点市、州、县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关于信贷支农支小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省经信委、省农业厅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企业参与。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试点工作,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试点市(州)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每月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完善操作措施。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出台本地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市、州、县和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本实施方案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实施方案需进一步完善时,由省政府金融办商有关部门完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