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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2016-04-05 17:24:53
2014年12月15日银发(2014)35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15
  • 实施日期:2014.12.15
  • 文  号:银发(2014)35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已公开发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民银行停止实施“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和“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和“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三、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及时清理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上述事项的宣传、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密切关注并及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以及工商登记审批调整后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