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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6-04-05 17:40:54
2014年12月14日赣府发(2014)4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14
  • 实施日期:2014.12.14
  • 文  号:赣府发(2014)4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

  近年来,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里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将有关政策措施汇编成册。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对调研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一步营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措施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好《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3〕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等已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制定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切实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帮扶有关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公示年报有关信息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各有关部门要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或实现互联互通,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利用该系统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督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预警评价制度,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评估。省政府每年将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情况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进行调研、分析和评估,并适时组织督导。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