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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16-04-05 17:43:56

  2014年12月11日税总函(2014)59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11
  • 实施日期:2014.12.11
  • 文  号:税总函(2014)59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新纳税申报表),现对统筹做好新纳税申报表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纳税申报表的意义

  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法律文书,是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渠道。本次修改、印发新纳税申报表,有利于企业准确报送涉税信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权益,符合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畅通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做好税收分析,满足信息管税需求,深化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奠定了基础。新纳税申报表遵循“分类管理”理念,既考虑上市公司、重点税源企业的核算特点,又兼顾中小微企业实际负担能力,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沿袭了旧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流程,并进行了适当创新。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推广使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部署。

  二、及时加强内部学习培训

  新纳税申报表是对原有纳税申报表的创新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中小企业填报负担,但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仍有较高填报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税务机关既是新纳税申报表的学员,也是新纳税申报表的执行者、服务者、管理者,肩负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和部署落实的职责。这项工作是否扎实,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较大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消化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是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新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三、大力开展对外宣传辅导

  一是广泛宣传本次修订纳税申报表的背景、意义,新申报表的主要变化。特别要阐明新纳税申报表虽然增加了一些附表,但工作量并未过多增加,且进一步减少了企业以后重复报送的资料,取得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二是利用税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短信、微博等,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案例并辅以案例分析,便于纳税人理解,以提高纳税人填报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目标,全面系统地宣传普及新纳税申报表知识。三是既要满足纳税人网上申报的需要,也要适当印制纸质申报表,满足纳税人不同层次需求。四是12366纳税咨询热线要提前做好业务培训、知识库更新、合理配置资源等准备工作,办税服务厅要安排专人负责新纳税申报表业务咨询、受理及纳税辅导。五是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归纳研究。

  四、按时完成新纳税申报表软件系统升级测试工作

  一是明确开发测试任务、倒排工期,确保新纳税申报表软件系统2015年1月1日上线运行。税务总局已编写完成新纳税申报表业务需求,将尽快进入开发测试阶段。使用CTAIS系统和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指令完成新纳税申报表软件系统升级测试。二是税务总局将正式下发新纳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供未使用CTAIS系统和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单位参考使用。为保证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统一,未经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同意,各地不得擅自更改业务需求中的基本逻辑关系。三是各省市税务机关要及时完成税务端、纳税人端申报系统升级工作,为顺利实施新纳税申报表提供业务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