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11日深人环规(2014)3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11
- 实施日期:2015.01.01
- 失效日期:2020.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文 号:深人环规(2014)3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污染源事中和事后的环境监管,依据《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及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
2.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
3.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
5.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6.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环保验收管理,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结合实际,就深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环评指导作用,合理简化环评程序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对于经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无环境纠纷的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和公众参与情况予以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即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环保审批豁免范围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服务行业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具体办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免予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出现群众污染投诉时,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行宽进严管,推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
(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对于只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改事前审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办理登记备案即可,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凡符合备案范围及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和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登陆备案平台,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备案信息。
(二)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抽查制度。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项目总量的10%。对于被抽中项目,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三)备案单位应当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创新验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分类分级管理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和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1.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2.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对污染类和生态类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每一类划分为三级(Ⅰ级、Ⅱ级和Ⅲ级):
1.Ⅰ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2.Ⅱ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并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3.Ⅲ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不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三)Ⅰ级、Ⅱ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竣工环保验收工作。Ⅰ级、Ⅱ级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分别提供由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验收调查报告(表)。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四)Ⅲ级建设项目因基本无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很小,免除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强化后续监管。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实施分类管理:Ⅰ、Ⅱ级污染类项目作为重点监管类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Ⅲ级污染类项目和Ⅰ、Ⅱ、Ⅲ级生态类项目作为随机抽查类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管理分类 ------------------------------------------- |类| |级| |审批/ |“三同时”|竣工环保|对应污染源| | |类别范围 | |级别范围 | | | | | |别| |别| |备案 | 管理 |验收管理| 分类 | |-|-------|-|--------|---|-----|----|-----| | | |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 | | | | | | |书的污染类建设项|审批 |“三同时”|竣工验收|重点监管类| | |是指因污染物排|级|目。 | | | | | | |放而对周边环境|-|--------|---|-----|----|-----| | |造成污染和危害|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 | | | | |影响的建设项 | |表的,且环评文件| | | | | | |目,主要包括电|Ⅱ|认定需配套建设污| | | | | | |力、黑色金属、| |水、废气等污染防|审批 |“三同时”|竣工验收|重点监管类| |污|有色金属、金属|级|治设施、纳入“三| | | | | |染|制品、非金属矿| |同时”管理的污染| | | | | |类|采选及制品制 | |类建设项目。 | | | | | | |造、机械电子、|-|--------|---|-----|----|-----| | |石化化工、医 | |1.编制环境影响 | | | | | | |药、轻工、纺织| |报告表的,且环评| | | | | | |化纤、核与辐射| |文件认定不需配套| | |免予竣工| | | |等建设项目。 |Ⅲ|建设污水、废气等|审批 |无 | |随机抽查类| | | | |污染防治设施、未| | |验收 | | | | |级|要求纳入“三同 | | | | | | | | |时”管理的污染类| | | | | | | | |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2.填报环境影响 | | |免予竣工| | | | | |登记表的污染类建|备案 |无 | |随机抽查类| | | | |设项目。 | | |验收 | | |-|-------|-|--------|---|-----|----|-----| | |是指对生态环境|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 | | | | |产生影响,涉及| |书的生态类建设项|审批 |无 |竣工验收|随机抽查类| | |新的土地开发和|级|目。 | | | | | | |占用的建设项 |-|--------|---|-----|----|-----| | |目,主要包括水|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 | | | |生|利、农林牧渔、| |表的生态类建设项|审批 |无 |竣工验收|随机抽查类| |态|石油天然气、公|级|目。 | | | | | |类|路、铁路、民航|-|--------|---|-----|----|-----| | |机场、水运、城| | | | | | | | |市交通设施、城|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 |免予竣工| | | |市基础设施及房| |表的生态类建设项|备案 |无 | |随机抽查类| | |地产、社会事业|级|目。 | | | 验收 | | | |与服务业等建设| | | | | | | | |项目。 | | | | | | | -------------------------------------------
附件2: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工作,加强对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仅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备案应遵守标准化、格式化、清晰化的要求。
实行备案项目抽查制度,抽查应坚持科学、公平、效率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统筹指导备案工作;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备案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备案工作予以配合、协助,不得无故阻碍、拒绝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形式,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开发建设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告备案平台地址。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和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登陆备案平台,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备案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负责。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项目完成备案。建设单位可在备案平台打印备案回执。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后,备案平台根据项目位置自动流转至各区环保部门。
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备案项目进行检查。有群众投诉或者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当进行检查。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项目总量的10%。
第十三条 抽中的备案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列出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并出具抽查结论。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抽查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明确检查时间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做好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等场地使用证明。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对抽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生产内容及生产工艺情况;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建设项目与备案材料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符合相关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出具现场检查合格意见。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备案材料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撤销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抽查发现以下情形的,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统一纳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并按照环保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一)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
(二)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区级环保部门发现备案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环保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备案平台上及时公示建设项目备案、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监管体系和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承担备案抽查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备案抽查合格意见,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回执(略)
3.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流程
4.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件说明
5.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申报信息(工业生产类)(略)
6.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申报信息(土地开发类)(略)
7.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申报信息(服务业)(略)
附表1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 |事项内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南。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依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 | |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 |7.《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 | |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 | |----|--------------------| |数量及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式 | | |----|--------------------| | |备案范围: |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条件 |的要求,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 | |依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 | |目,无需进行登记备案。 | |----|--------------------| | |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 | |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取得| | |营业执照后和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 | |为开业前),自行登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 | |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平台”,根据项目类型填| | |写备案登记信息。 | |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应阅| |备案方式|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指 | | |南》《环境优先刚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件说 | | |明》等文件,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承诺所| | |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 | | |建设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负责,对于存在弄虚| | |作假、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环保部门| | |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 |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项目完成备案。建设单| | |位可在备案平台打印备案回执。 | |----|--------------------| | |建设单位完成网上备案后,备案平台根据项目| | |位置自动流转至各区环保部门。 | | |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按一| | |定比例随机抽取备案项目,对抽中的备案项目| |备案抽查|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备案项目受到群众投| | |诉或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为检查对 | | |象。各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备案项目数量和环| | |境管理要求,确定备案项目抽查比例。 | | |抽中的备案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列出清单,在| | |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并出具抽查结 | | |论。 | | |环保部门应当在抽查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 | | |单位,明确检查时间和要求。 | |----|--------------------| | |1.现场抽查需查看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 | | |件1份; | |备案材料|2.现场抽查需查看场地使用证明:《房产 | | |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现场| | |检查查看原件,收复印件1份。 | |----|--------------------| |备案程序|见附表3。 | ---------------------------
附表3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流程 -------------- |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后和开工建设前(无| |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 | -------------- | --- ↓ ------ ----- ----- ----- ------ ------ | | ------ |登 陆|→|承 诺|→|填 报|→|完成备案|→|打印回执|→|各区抽取|→|未被抽中|-- ----- ----- ----- ------ ------ | | ------ | ------ | ----- | | | |被抽中|←-- | ----- | ↓ | --------- | |各区环保行政主| |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