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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4-05 17:54:16

  2014年12月8日深财规(2014)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08
  • 实施日期:2014.12.08
  • 失效日期:2019.12.08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号:深财规(2014)1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联合修订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六)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6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3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联盟在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给予多次资助,但对同一联盟资助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示范协会是指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国家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时,适当预留一定的机动经费,当年度执行中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时,所需资金从机动经费中解决,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协议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将每年度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前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资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申报的资助以收到受理材料的日期为准,受理日期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