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2014年12月6日皖政办秘(2014)251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14.12.06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文 号:皖政办秘(2014)25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借款人条件的限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挂钩。
(三)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二、降低借款人反担保门槛
(四)各地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五)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
三、严格规范担保基金管理使用
(八)各地要在留足代偿金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
(九)各地要规范银行划转担保基金的条件及流程,未经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十)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
(十一)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
四、创新担保贷款工作思路
(十二)各地要通过竞争方式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要将担保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各地可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整合、利用类似担保基金或单独筹集资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为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