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公告
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2.01
- 实施日期:2014.12.01
- 文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第四条修改为: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景点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如游览景点提供索道服务并收取索道费的,对其索道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