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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27日深人社规(2014)1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27
  • 实施日期:2014.11.27
  • 文  号:深人社规(2014)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现将制定的2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2项)

  01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02 深圳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

  01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体系,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定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服务机构状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

  (三)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

  (四)按规定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负责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六)组织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按规定开展对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擅自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按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按规定开展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八)《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九)《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十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承担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配合市劳动监察支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承担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宝安、龙岗、坪山、光明、龙华、大鹏区局负责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工作;组织开展辖区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四)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劳动监察日常执法工作。

  (五)其他:

  1.对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遵守职业中介规定情况的劳动监察,由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对前述规定之外的职业中介机构遵守职业中介规定情况的日常检查,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存在违反职业中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人力资源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人力资源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前须主动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

  (二)监管制度。

  实行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合理的划分规则,以行政区划为依据、以社区为基本划分单位,并根据用人单位的数量、分布等客观情况,将本级行政管理区域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区域(即网格),并明确每个网格的劳动监察责任人,履行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实行劳动监察信息化工作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实行上门或者网上信息采集、摸底排查工作;劳动监察案件实现网上办理,形成实时、规范流转;应用网络进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管理;采用信息系统统计功能,汇总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实行劳动监察分类监控制度。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以信息化为依托,按照设定的标准,对所辖用人单位进行动态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督监察。按照事前预防、动态分类、科学监控的原则,根据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将全市用人单位分为红类、黄类、绿类及白类等四种监控类别,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三)监管形式。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重点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对经营中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令经营机构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劳动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等形式进行。

  1.日常巡视检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检查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实施劳动监察: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查阅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受理举报投诉: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可以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共同进行。近年来,根据全省、全市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每年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等多项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涵盖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项目。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对申报的相关用工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1.完善诚信制度体系。每个月定期收集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奖励惩戒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并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

  2.开展诚信服务大检查活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制度落实大检查行动,指导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对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和督促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3.认真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将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日常培训内容,实施从业人员上岗前诚信教育制度,将诚信制度纳入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纲,把诚信教育作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人力资源行业的诚信服务水平。

  4.重点打击不诚信行为。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机构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严格实施惩戒措施,采取约谈、曝光、通报、载入诚信档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不诚实从业人员记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5.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制定诚信公约,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人力资源许可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人力资源许可事项。

  2.人力资源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人力资源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对商事主体是否实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登记人力资源服务经营事项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核查,于每月25日前将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4.人力资源许可审批部门于每月25日前,应当将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实施黑名单制度。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

  (1)因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为求职者提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6)从事侵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合法权益;

  (7)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8)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9)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机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机构经营者,由人力资源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才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才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四)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2 深圳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体系,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是劳务派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单位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执法检查活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定期开展本区域劳务派遣情况调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二)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市场专项整治。

  (三)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单位诚信服务体系建设。

  (四)按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按规定开展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按规定开展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五)《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六)《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标准及配套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承担本辖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四)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执法工作,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检查,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投诉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经营前须主动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部、省、市要求,制定并实施劳务派遣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二)监管制度。

  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员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定期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网格化管理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合理的划分规则,以行政区划为依据、以社区为基本划分单位,将本级行政管理区域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区域(即网格),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数量、分布等客观情况,明确每个网格的劳动监察责任人,履行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类监控管理制度。按照事前预防、动态分类、科学监控的原则,按照设定的标准,根据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动态分类,分为红类、黄类、绿类及白类四种监控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监察。

  实行劳动监察信息化工作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实行上门或者网上信息采集、摸底排查工作;劳动监察案件实现网上办理,形成实时、规范流转;应用网络进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管理;采用信息系统统计功能,汇总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监管形式。

  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通过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行政管理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面监督管理。实行分类治理和服务,针对不同类别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和服务,着重引导依法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开展约谈工作,对劳动关系不和谐、经营中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劳务派遣单位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劳务派遣行业发展。

  劳动监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等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1.日常巡视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主动对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情况。检查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实施劳动监察:进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查阅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劳务派遣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受理举报投诉: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针对劳务派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共同进行。

  4.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的用工信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申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劳动监察机构对申报的相关用工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按月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本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的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2.完善诚信制度体系。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公众公示以下许可审批的数据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注册经营场所地址、许可机关、许可证编号、许可状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

  3.开展诚信服务检查活动。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定期对本辖区劳动派遣单位开展检查,指导劳动派遣单位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诚信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4.重点打击不诚信行为。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严格实施惩戒措施,采取约谈、曝光、通报、载入诚信档案、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惩戒。

  5.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制定诚信公约,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

  1.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劳务派遣行业黑名单”: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5)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许可的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列入“黑名单”的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出发,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人力资源部门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上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