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科 > 政策法规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26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4)16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26
  • 实施日期:2014.11.26
  • 文  号: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4)16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置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共2项)

  0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管办法

  02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监管办法

  0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实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二)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融资担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融资担保经营项目的;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融资担保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三)承担融资担保行业日常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及后续处理。

  (五)组织开展融资担保专项检查与整顿。

  (六)按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七)按规定审查批准融资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

  (八)负责开展融资担保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九)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

  (十)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十一)组织起草有关融资担保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融资担保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融资担保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融资担保经营前须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注册在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二)监管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配置及资格情况、单位资质及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业务风险评估及控制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综合管理。

  3.许可证年审制度。每年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担保业务明细等材料,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记录和现场抽查情况,给予评价。年审评价情况公开披露。

  4.约谈负责人。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者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作必要的整改。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的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者风险情况。

  5.变更事项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地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章程等。

  6.检查自查报告。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7.宣传警示。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宣传教育,及时印发风险提示函、警示函,就重要法规政策进行宣讲,树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观念,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信用监管措施

  (一)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融资担保许可事项。

  (二)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融资担保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对违法违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和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融资担保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者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违规问题。

  (四)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做好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02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典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

  (二)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三)组织开展典当行年审工作。

  (四)组织起草有关典当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职责分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组织开展典当行年审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典当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者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形式。

  1.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2.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3.现场检查。

  4.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5.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6.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利用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每月15日前将动态审批和监管信息送企业服务处汇总,指定专人负责审批和监管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并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二)发现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

  (三)发现企业和社会组织有违规失信信息(包括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决定是否列入委企业违规失信不良名单。经批准列入委企业违规失信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和社会组织,3个工作日内送委企业服务处汇总。

  (四)将有法律依据规定的年审、年检、年度汇报情况事项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于拒不提交年审报告,报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委违规失信不良记录信息平台。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查处商事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委查处职责范围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收到其他机关单位移送或者要求会同处理的案件,属于我委工作职责的应当积极办理或者配合查处,不属于我委工作职责的,应当书面函告对方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建立市、区两级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发现无证经营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街道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并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市、区均有查处职责的监管事项,明确管辖分工,原则上重大、跨区、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由我委负责查处,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由区相关部门查处。

  (四)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市典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做好我市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