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6日甘政办发(2014)18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26
- 实施日期:2014.11.26
- 文 号:甘政办发(2014)18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政策推动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二)政策支持。
1.资产处置。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要在同级宣传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2)对转制企业严重超过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转制时可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上述资产处置造成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资产变动事项及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查把关。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同级宣传和财政部门审查把关。省直部门所属及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变动事项及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最终由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要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安全、银行合法债权安全。
2.土地处置。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3.社会保障。
(1)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转制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4)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5)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人员分流安置。
(1)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2)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5.财政税收。
(1)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并妥善解决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资产评估等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补贴经费。
(2)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6.引进社会资本。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7.法人登记。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甘肃”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各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扎实有效推动文化企业发展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遵循企业及文化发展规律,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支持文化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切实激发内在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等方式,鼓励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壮大,并全面带动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二)政策支持。
1.财政税收。
(1)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适当向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倾斜。
(2)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中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5)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国家重点鼓励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同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适时提出支持和发展国家重点鼓励类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建议,监测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省文化服务行业的影响。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文化出口给予一定的贴息和补助。
(6)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商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确定。
(7)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各地政府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以及提供文化消费补贴。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9)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老城区改造过程中,要按照人口比例,配备相应的文化消费基础设施,相关费用可从相应的建设维护费用中安排。通过土地补偿、税费抵扣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10)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2.加快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我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支持文化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加快兰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兰州市要为基地建设提供较为充足的发展空间,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向基地集聚,打造具有甘肃特色的文化科技融合型产业集群。
3.鼓励社会投资。
(1)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我省文化产业,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4.加大金融支持。
(1)鼓励各类国有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各类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做大做强。
(2)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发挥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担保等措施,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
(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加大对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4)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产权股权交易平台,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文化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条件选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挂牌交易。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票据)、私募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5)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6)研究制定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请中央批准后开展试点。
5.资产处置。
(1)国有文化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省直文化企业的重大兼并、重组等经济行为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土地处置。
(1)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3)对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7.工商管理。
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要积极引导、帮助、支持改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
上述政策适用于我省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1.组织保障。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由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属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文化企业发展工作由省文化提升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2.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3.完善财务制度。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与国有文化企业一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4.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5.及时注销、登记。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6.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省属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要规范总会计师管理。竞争类企业,积极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职工监事组成企业监事会,实行“外派内设”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7.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