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11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0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密切国地税合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
(二)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正相关资料后再申报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市国、地税局双方进行共享。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二、其他涉税征管事项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市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国、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二、对于国、地税局共管户的单方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相关规定,对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未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其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