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2014年11月25日甘政发(2014)11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实施日期:2014.11.25
- 文 号:甘政发(2014)1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出台全省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营造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五)落实企业融资服务优惠政策。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中小微型企业负担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和工作时限。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审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不断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对评估机构的考察筛选,对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要建立合作准入的名单制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时,可自主选择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六)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贷款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的考核。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对达到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通过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国有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力度,单列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计划。积极推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稳妥发展面向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特色的中小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八)建设中小微型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定期发布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诚信度较高的中小微型企业,各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直接授予相应的信用贷款额度。逐步增加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帐款、知识产权等弱担保方式比重。(牵头单位: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
(九)大力发展中小微型电子信贷。依托各金融机构,搭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电子融资平台,拓宽资金募集渠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落实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同金融机构平等对待。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其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三、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环境
(十一)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在规划中要预留中小微型企业的用地用房。对中小微型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十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兰州海关)
(十六)支持中小微型涉农企业创业发展。凡从事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加工、营销的中小微型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水电等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的经营模式。对进行陇药种植和精深加工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优先扶持。(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工信委)
(十七)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面建成1个省枢纽服务平台、14个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7个产业集聚区综合窗口平台,形成具有创业、信息、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法律、融资等特色服务功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新环境
(十八)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科技研发创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重点企业作为开放科研设施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实施创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大型共用软件、人才培训等服务。组建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
(二十一)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或离岗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及相关手续。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后,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统一管理。辞职前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期间,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二十二)实施股权激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二十三)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工信委)
(二十四)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两化融合,提高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搭建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根据市州产业特点、区域优势,扶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打造一批电子商务功能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在各县市区布局建设电子超市,形成属地化的购物门户;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在全省建设消费品物流周转库,为全省消费品生产企业提供高效储存、配货、快递、收件等物流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