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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4年11月7日大政发(2014)4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1.07
  • 实施日期:2014.11.07
  • 文  号:大政发(2014)4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依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