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4年10月31日甘政办发(2014)17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实施日期:2014.10.31
- 文 号:甘政办发(2014)17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信贷有效供给
全面落实与中央金融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各银行总行对我省从信贷计划、发债融资等方面给予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对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导向、激励作用,为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债。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增强贷款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紧紧围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循环经济示范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国家生态屏障综合试验区和兰州新区开发建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生产周期,在贷款期限、利率定价和现金流测算等方面提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因“短贷长投”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要给予融资支持,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辅导,促进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工具的综合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全省项目融资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充分对接,提高项目贷款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实行收费项目、服务质价、优惠政策和效用功能公开,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要研究制定提高审批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和适当放宽续贷审批、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具体措施,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严格按标准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积极组织开展对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四、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存贷比考核优惠政策,对运用支小再贷款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容忍度。落实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考核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要不低于借用的再贷款总量,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其他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适当提高分支机构小微企业客户增量授信权限,扩大分支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自主权。(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五、规范整顿各类融资通道
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精神,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违规挪用。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范,严肃查处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行为。(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六、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评价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加大惩处力度,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合理设定利润等目标,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开展综合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七、健全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化解机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金融机构共担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省级信用再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牵头银行协调制度,对在多家银行均有贷款的风险企业,由贷款资金最多的债权银行作为牵头银行,与其他各债权银行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一致行动”、“同进共退”,推动风险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等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压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银行,支持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因涉及民间高利贷导致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要及时介入,通过停止支付高息、已付高息抵扣本金等措施予以化解;对采用暴力逼债、追债等违法的高利贷发放者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公安厅)
八、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优化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支持甘肃银行和兰州银行加快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向基层延伸服务。积极争取开展民营银行试点。大力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县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补充资本金,并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支持组建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和支持省属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
九、推动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不断提升企业运用多种直接融资工具的能力。组织推动省内企业分步实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级市场间挂牌、交易、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票据)、私募债实现融资。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风险缓释基金,并研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规范运行。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政府、各类机构及企业积极参与,并以直接投资、信贷投放、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出台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支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加强对证券公司资管、直投、理财等业务的检查指导,强化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积极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壮大企业发展实力。(责任单位: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积极推进利率定价机制建设
积极开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规审慎评估,为参与市场利率报价及同业存单发行奠定基础。通过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进行评估和指导,推动其积极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切实提升利率风险定价理念和定价能力,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衔接协调,注重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积极促进企业融资成本不断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