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实施日期:2014.10.28
- 文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二、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41号)
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184号)
三、《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10号)
四、《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
五、《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9〕138号)
六、《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七、《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59号)
八、《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41号)
附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删去第十二条。
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
删去第九条。
三、《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设区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五、《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申请安全许可的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六、《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浅海、滩涂养殖所需苗种,应当通过人工育苗或者半人工采苗解决。确实不能解决且需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报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坝坝顶以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经批准。”
八、《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销售”。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销售”和第三项中的“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
九、《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十、《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
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经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营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发给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十二、《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检验”。
十三、《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
删去第十五条。
十四、《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五项。
十五、《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十六、《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十七、《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修改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组织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四)删去第十九条中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十八、《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修改为“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
此外,对以上省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