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
2014年10月14日杭政办函(2014)1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4.10.14
- 实施日期:2014.11.14
- 文 号:杭政办函(2014)13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3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全市企业的商标意识明显增强,商标注册量明显提升,商标品牌事业得到有力推进。为进一步加大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力度,全面提升“杭州制造”形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六次全会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杭改十条”等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深入推进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四大体系建设。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浓厚全市商标战略宣传氛围、优化商标发展环境、完善商标管理保护体系、体现商标品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巩固我市商标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力争到2020年,商标境内外注册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总数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国内注册商标总量20万件以上、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总量7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总量26件以上;驰名商标总量达130件、省著名商标总量达700件、市著名商标达1500件、商标品牌基地达12家、服务业驰(著)名商标比重达到20%;商标品牌企业广告宣传经费投入占全市GDP的1%以上,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有较大提高,外向型驰名商标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超过80%;西湖、萧山两区注册商标年均增幅达到12%以上,力争两区注册商标总数突破5万件,其他区、县(市)注册商标年均增幅达到8%以上;法人主体商标拥有率达到80%。
二、落实工作任务
(一)支持和引导开展商标注册,重点加强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及网络经济品牌培育。实施“一企一标”、“一社一标”工程,支持具有经济潜力的涉农企业及地理标志产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力争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业重点企业及各产业集群、特色精品农业发达村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利用我市网络交易平台的集聚优势,扶持网商品牌建设,树立一批尊重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的网商典范,引导网商开展服务类商标注册。
(二)加强自主品牌培育,鼓励和推动外向型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品牌培育运作方面,加强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的指导,着力改变“重注册轻应用”的现象。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整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生产型专利示范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目标。鼓励出口企业把贴牌加工与创立自主商标品牌结合起来,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品牌出口比例,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境外注册商标。
(三)挖掘历史文化底蕴,突出历史地名、景点公园、老字号等品牌资源管理。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杭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优势,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规范和引导历史地名与建筑、文物、景点公园等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杭州的历史文化遗产。将老字号企业商标作为培育重点,加大保护力度,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与社会知名度。
(四)深化品牌基地与品牌指导站建设,提升品牌基地的覆盖率、活动性和有为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开展协作,以区域整体力量打造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增强区域品牌效应。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商标品牌整合、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产业集群集体商标,并以该集体商标为纽带,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参会、开展对外宣传交流等。各地要重视品牌指导站建设,加强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各品牌指导站要通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联系企业商标品牌的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争创全省示范品牌指导站。指导和鼓励在品牌基地、产业园区中建立运作正常、管理规范、服务有效的品牌指导站,力争各类产业园区(科创园、高科技园区、广告产业园等)中企业法人主体拥有注册商标比例达到80%。
(五)提升商标品牌附加值,加强商标品牌的层级化、差异化管理。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浙商回归企业实施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市场经营策略。支持知名企业以商标品牌为纽带,构建统一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加入行业协会或集体组织,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更好地拓展市场。推广“公司(农民合作社)+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引导优势农产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运作,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强商标品牌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以商标品牌为资产进行参股控股、重组合并,通过商标授权、许可、转让、虚拟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六)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创建和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开展全市优秀品牌指导站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一半以上的区、县(市)和一大批乡镇(街道)、企业达到省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规划、组织与指导,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与实施办法,强化对辖区内驰(著)名商标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分管领导应每年听取商标工作汇报,走访驰(著)名商标企业,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认真抓好本地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
(二)将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商标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内容。鼓励各地创先争优,突出重点工作目标,加大注册商标和驰(著)名商标培育力度,加强对市场、农村、企业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工作,推动商标品牌战略落实。对首次累计商标注册量超过5万件或法人主体商标拥有率超过80%的区、县(市)以及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超过80%的外向型驰名商标企业予以通报。
(三)深化商标战略宣传与商标品牌推广。各级政府要以传统媒体为基础,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展会、高层论坛等新兴传媒技术和传播手段,建立多元、长效、立体的商标宣传体系,广泛宣传商标品牌战略,展示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电子商务平台、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商标品牌节等做好商标品牌形象传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驰(著)名商标的集中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杭州商标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的宣传策划工作,正确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强化对行业组织及商标中介服务组织的引导和管理。整合部门资源,通过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和信息库、组建专家顾问团等,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咨询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引导商标协会、行业协会、个私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推广运营、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执业行为,坚决打击恶意抢注、夸大宣传、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杭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促进商标代理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服务,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行业经营发展模式,推动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加大商标权益保护力度。以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机制,与网络交易平台联手,开展网购领域联合打假行动。建立健全商标投诉渠道,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引导、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人才培育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提升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积极引导驰(著)名商标企业向海关总署备案自主知识产权。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建立城际商标维权协作网络,帮助我市企业开展跨区域、跨省乃至跨国商标维权。
(六)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市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发改委、科委、农办、财政局、商务委、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市国资委要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商标品牌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促进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增值;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要对历史地名与建筑、著名景点、公园等具有潜在商标品牌价值的资源进行发掘与保护,建立独具杭州特色的“休闲之都”品牌系列;市商务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给予支持与指导,推动杭州品牌走向世界。
(七)加强政策扶持支持。进一步完善对驰(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的经费资助政策,以及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补贴政策。市本级对新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建设基地的管理组织,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对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加强商标战略宣传推广资金保障。市本级每年落实资金用于保障本市商标战略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市)财政也应根据需要落实资金,以保障商标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开展。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内的驰(著)名商标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和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驰(著)名商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驰(著)名商标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按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