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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林科学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

  2014年9月23日宁财(农)发(2014)79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9.23
  • 实施日期:2014.09.23
  • 文  号:宁财(农)发(2014)79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林科学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和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农林科学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先导资金(以下简称“先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增强创新活力的意见》(宁党办〔2014〕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宁夏农林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学科建设,开展战略性、前沿性科研项目研究,解决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急需的技术问题等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先导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科院对先导资金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先导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支持农科院开展自主创新计划和特色优势学科建设计划。

  第五条 自主创新计划主要是指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研究支出,软科学研究支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支出,开展具有战略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及应用示范等支出,具体按照《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37号)严格执行。

  第六条 特色优势学科建设计划主要是指用于研究平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一)研究平台建设支出包括: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和改造、关键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

  (二)创新团队建设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紧缺领军型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和科技骨干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训研修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交通补贴等有关支出。

  第七条 先导资金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买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先导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先导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和组织绩效考评。主要职责是:审查先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检查先导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先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九条 农科院负责先导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编报先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和论证评审、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先导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科院,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先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先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先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转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项目结束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厅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工试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先导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科院应加强对先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先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决算和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挪用、挤占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先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3〕6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科技成果孵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孵化,增强我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增强创新活力的意见》(宁党办〔2014〕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农林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开展自主科技成果孵化和“三大示范区”试验基地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林科学院对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应用的试验基地主要包括:农科院与地方政府在“三大示范区”共建的综合示范基地、农科院所属现代农业科研试验基地以及其他科研基点。

  第五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设备)的中试、熟化(改进)和集成示范,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以及试验基地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支出。

  (一)自主科技成果孵化和集成示范经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生产资料)、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技术培训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管理费用在自主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掌握使用。

  (二)自主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基础条件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基地沟渠、道路的维修改造,排灌设施更新、维护,平地培肥等费用。

  第六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七)机构和人员经费;

  (八)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九)修建楼堂馆所;

  (十)大中型基建项目;

  (十一)购买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十二)其他与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和组织绩效考评。主要职责是:审查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开展项目资金中期检查,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农科院负责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编报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和论证评审、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跟踪问效等。

  第九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科院,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先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先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转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项目结束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厅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中用于基地条件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中安排的会议费、差旅费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科院应加强对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决算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挪用、挤占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3〕6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