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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9月21日成府发(2014)2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9.21
  • 实施日期:2014.09.21
  • 文  号:成府发(2014)2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服务“五大兴市战略”、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改革监管制度,严格市场主体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提升政府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改革任务

  (一)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5.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方式。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6.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企业是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违反相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共享。

  9.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0.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

  11.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五)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3.申请人提交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发文)规定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14.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分离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六)深化小额经营社区备案试点。

  15.支持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小额经营者进行社区备案,促进社会创业就业。鼓励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社区(村)分级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市级相关部门按行业归口和职责分工,开展对社区小额经营备案工作的辅导和帮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6.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市)县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13项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2)外,其余117项前置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3),不再实行先许可(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各试点区(市)县政府可根据试点准备进展情况,确定试点启动时间。

  17.试点区(市)县政府要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改革审批流程,明确监管职责,建立配套监管制度。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行业分工,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制定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

  18.试点区(市)县政府要在政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平台,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信息共享、互通功能,确保企业登记信息的及时推送和相关部门的及时认领。

  19.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20.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应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主动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行政许可(审批),并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督促市场主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1.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之前,应当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八)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22.建立新的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23.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行业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息公示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4.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职、主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

  25.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支持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依法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26.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27.支持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相关部门要明确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定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九)加强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28.进一步优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工商局牵头升级和改造现有系统,提升系统功能,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功能完备、传输及时、技术先进,集信息征集、信息共享和信息公示等功能于一体的信用信息系统,并接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29.实现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透明。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征集和公示以下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具有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的管理部门掌握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企业被强制执行裁决的信息;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和获得的资质资格等信用信息。

  30.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责任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和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没有与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自动对接的市级部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整合本系统信用信息资源,在2015年6月前实现对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按照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方案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同步实施,加强后续监管;加强对区(市)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序推进改革。

  (二)稳妥试点推进。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改革内容中“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采取试点方式推进,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龙泉驿区、彭州市、金堂县、新津县11个区(市)县作为我市“先照后证”先行试点区域,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具体推进措施由相关部门和试点区(市)县自行研究出台。

  (三)强化督查监督。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任务分工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市监察局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改革措施,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督查和考核。

  (四)加大经费投入。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更新和完善与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信息化系统。

  (五)注重宣传引导。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和关切,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关心支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任务分工

  2.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3项)

  3.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17项)附件1附件2附件3

  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17项)

  (引自省政府《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综合

  1.直销经营

  2.外商投资广告项目

  二、农、林、牧、渔

  3.农药生产企业

  4.种子经营

  5.种畜禽生产经营

  6.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7.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8.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0.动物饲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1.生猪屠宰

  12.动物诊疗

  1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14.兽药生产

  15.兽药经营

  三、资源、能源

  16.矿产资源开采

  17.供电营业

  18.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19.开发盐资源、设立制盐企业

  20.食盐定点生产

  21.食盐批发

  22.供水

  23.燃气经营

  四、交通运输

  2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5.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输

  26.外国航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7.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8.货运经营

  29.水路运输业务

  30.船舶管理业务

  3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32.无船承运业务

  33.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34.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五、通用设备制造

  3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3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37.爆破作业

  38.农业机械维修

  39.计量器具

  40.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4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42.烟花爆竹生产

  43.烟花爆竹批发

  44.烟花爆竹零售

  45.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

  46.危险化学品运输

  4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七、卫生、医疗、医药、食品

  48.药品生产企业

  49.药品经营企业

  50.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5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53.血液制品经营单位

  54.食品生产

  55.食品流通

  56.餐饮服务

  八、金融

  5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5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9.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60.外国银行代表处

  61.证券服务业务

  62.外国证券类机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

  九、邮政、电信

  63.基础电信业务

  64.增值电信业务、专用电信网运营

  6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6.快递业务

  十、广播、电视、电影

  67.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68.电影制作

  69.电影发行

  70.电影放映

  十一、新闻出版

  71.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华办事机构

  72.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

  73.音像制品制作

  74.电子出版物制作

  75.印刷品印刷

  76.出版物进口经营

  77.出版物复制

  78.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

  79.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总发行

  80.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

  81.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

  82.著作权涉外机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娱乐

  83.娱乐场所

  84.公共场所经营

  8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86.营业性演出

  87.文物商店

  十三、旅游

  88.旅馆

  89.旅行社

  十四、居民服务

  90.殡仪馆、火葬场

  91.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92.经营性公墓

  十五、商务服务

  9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9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

  95.电子认证服务

  96.保安服务公司

  97.保安培训机构

  9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99.劳务派遣

  100.商用密码科研、商用密码产品生产

  101.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10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103.境外就业中介服务

  10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10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106.个人征信业务

  十六、国内贸易

  107.拍卖经营

  108.文物拍卖

  109.典当行

  110.粮食收购

  111.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

  112.成品油批发

  113.成品油仓储

  114.成品油零售

  十七、环境保护

  11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116.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11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