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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消防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深公消(2014)2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8.01
  • 实施日期:2014.08.01
  • 文  号:深公消(2014)2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消防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消防后续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消防后续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消防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做好消防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本局是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消防监督管理局: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查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拟定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组织或者参与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原则上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应当根据分局确定的分工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安派出所:承担辖区内社会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各公安分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大节点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和网格化管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一般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三小场所”,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督促街道办、社区开展日常消防巡查。

  (二)监管形式和要求: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是: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消防安全培训。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每年必训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消防安全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在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6.火灾风险评估。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商事主体名录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一种信息来源。在对商事主体进行第一次现场核查告知后,应当将商事主体列入消防监督管理范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

  (一)消防监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登录1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提取商事登记相关信息数据,并对相关信息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各分局消防监管大队。

  (二)各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收到上级分发信息后,要及时将认领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按辖区所属情况分派到各派出所。各大队、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分发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采集商事主体消防基础信息,填写核查记录,并向商事主体发送《商事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三)现场核查发现商事主体属于重点单位的,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应将其列为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将其基本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通知商事主体录入户籍化信息;现场核查发现属于商事主体属于一般单位的,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应将其基本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属于“三小场所”的,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抄送告知街道办,督促街道办、社区加强消防管理。

  (四)各分局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应当自核查之日起,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本局,同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每月5日之前,本局汇总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和消防行政审批信息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局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