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4年7月22日浙政发(2014)2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7.22
- 实施日期:2014.07.22
- 文 号:浙政发(2014)2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在政府职权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清理工作结束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属于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权力范畴,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参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要求进行清理,切实解决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等突出问题。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在2014年底前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设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对于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且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程序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对于国务院明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或委托地方执行的,要根据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作相应取消或调整。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上级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基层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或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要在2015年6月底前予以取消或下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在2015年6月底前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对于国务院明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或委托地方执行的,要根据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作相应取消或调整。
从严控制新设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省一级要经省法制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审核和批准机制。对新设、保留和下放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和流程,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省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牵头组织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清理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下放由设区市、县(市、区)一级执行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省法制办负责对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建议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涉及调整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要按程序及时进行。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统筹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报省法制办;涉及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需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省政府文件的,要一并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