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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4年7月11日成府发(2014)2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7.11
  • 实施日期:2014.07.11
  • 文  号:成府发(2014)2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部署要求,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围绕实施“交通先行、产业升级、立城优城、统筹城乡、全域开放”战略,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国际化、创新驱动”改革主攻方向,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以全面再造审批和服务流程为关键,以提高行政审批信息化水平为手段,以依法规范公开运行为保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营造优良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构建既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又有效加强政府监管的机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平等享受政务服务的机制;坚持围绕企业和公众需求,完善高效有序、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体系;坚持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健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审批事项明显减少,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更加规范,审批服务和监管更加健全,行政效能更加高效,努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全国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及时对应清理,重点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子项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五)全面清理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六)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一个申请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项审批的,由内设行政审批机构合并审批。一个申请事项需主审部门提供相关意见的,由主审部门提供;需其他部门提供意见的,由主审部门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限时回复。[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年检年审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对企业和公众设立的年检年审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进一步改变管理方式和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年检年审环节和条件、延长年检年审时限、同类项目实行综合年检年审。[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八)切实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缴纳费用等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严禁继续收取国家、省明令取消或减免的收费,对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对清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向社会公布。清理减少和规范我市设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下放

  (九)抓好国家和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国家和省明确下放至市级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纳入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国家和省直接下放至区(市)县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衔接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市)县,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国家和省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到区(市)县。(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区(市)县要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区(市)县要及时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力度。加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向区(市)县的下放力度,凡是下放到区(市)县的审批事项按需要和条件下放到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和市级重点镇。针对自然人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原则上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市和区(市)县政务中心主要办理法人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原实施的市级相应部门要指导区(市)县规范办理。[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推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

  (十二)建立以企业和公众为中心的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以部门为中心的政务服务流程向以企业和公众为中心的流程转变。根据企业注册登记、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申请破产等阶段,梳理涉及不同阶段的审批事项、监管事项和服务事项、支持政策等,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便利化水平。根据公民出生、成长、死亡等阶段,梳理涉及不同阶段的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和惠民政策,为公众提供及时的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对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建立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审代办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据企业的申请和需要,探索推进模拟审批。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备案事项,企业和个人只需事后告知行政机关即可;服务事项只要申请人资料齐备,行政机关必须当场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构建审管分离的行政审批机制,整合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一个内设部门,并整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要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建立以窗口服务群众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深入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联网运行,实现“一窗进出”,即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审批申请、领取审批结果。需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统一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报送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积极探索推进同城联网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五、提升行政审批电子化水平

  (十六)健全电子政务大厅、移动电子政务大厅。丰富完善电子政务大厅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健全移动电子政务大厅,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进展、结果均可通过移动终端查询。完善政务微博服务群众办事大厅功能,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政务微博(微信)集群体系,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服务办事群众。[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在统一基础平台上运行和实时监察监控。依托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建立审批资源共享平台,做到企业、个人办理不同审批事项,在申请材料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材料只提供一次。加强数据对接和交换,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今后部门不再单独设置网上办理系统。[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十八)加快建设公民和法人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归集涉及跨部门应用和服务的公民信息数据,建立个人征信系统,逐步实现公民只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完善企业征信系统,依托企业信用系统,扩展功能,归集涉及审批、监管和服务的相关数据,建立法人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办理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只提供一次相同要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效能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六、推进依法公开规范运行

  (十九)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面向企业、个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出具的前置审批材料,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中心规范办理。有数量限制的,应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需按有关规划进行前置审批的,其规划要依法制定并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本系统(行业)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统一。[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市和区(市)县要完善包括所有审批事项在内的权力清单。强化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必须在网上公开并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大力培育中介机构,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加快推进挂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或改制,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件。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内容,并予以公布。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强化行业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不良行为公开和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七、推进行政审批监管制度改革

  (二十二)强化行政审批设立监管。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设定审批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三)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效能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四)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监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社会评议制四项制度。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对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的要严格问责。[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