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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4年7月9日津财税政(2014)2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7.09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失效日期:2017.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
  • 文  号:津财税政(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滨海地税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