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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年6月25日深公规(2014)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25
  • 实施日期:2014.06.25
  • 文  号:深公规(201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9年2月27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9〕74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1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户籍迁入

  02 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03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04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05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运动枪支审核

  06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佣渔工证核发

  07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待修改核发)

  08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待修改核发)

  09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待修改核发)

  10 因私护照签发(待修改核发)

  11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待修改核发)

  12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待修改核发)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户籍迁入

  第一项 随迁入户

  一、登记内容

  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四、登记条件

  (一)夫妻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3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户籍居民超生家庭成员入户计生审核建议的复函》(深卫人便函〔2013〕449号)及本实施办法。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4.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5.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均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户籍居民超生家庭成员入户计生审核建议的复函》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投靠入户的申请: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3)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4)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

  ① 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

  ② 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③ 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5)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6)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7)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8)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户籍居民超生家庭成员入户计生审核建议的复函》及本实施办法。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申请: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申请: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婚未育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6)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户籍居民超生家庭成员入户计生审核建议的复函》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窗口(其中被投靠人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区(新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申请;被投靠人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及龙华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成年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申请继父母一并老人投靠的,被投靠人须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2012年市局公安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户籍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深公(人)字〔2012〕82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十、登记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机械增长计划安排办理,如当年计划安排执行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2012年市局公安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户籍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市军转安置部门审批,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人员的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登记条件

  (一)被投靠人是驻深部队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

  (二)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五)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六)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三)盖有被投靠人驻深部队政工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1份);

  (四)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干部家属随军批准书;

  (六)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七)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6.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人夫妇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且拟在该房产立户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我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立户地址信息单(驻深部队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免提供)。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安置办公室登记备案,在《入户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加盖备案章;

  (二)申请人或配偶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选择在申请人夫妇或其子女本市房产立户的,需先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地址信息登记并打印立户地址信息单后申请;其中,收养子女入户或亲子关系存疑的,参照政策性随迁的相应情况处理;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并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十、登记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机械增长计划安排办理,如当年计划安排执行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2012年市局公安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户籍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深公(人)字〔2012〕82号)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投资纳税入户

  一、登记内容

  符合我市投资纳税迁户政策的人员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登记条件

  (一)投资纳税入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业个人;

  4.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前款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在深圳居住满3年;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符合本市投资纳税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5.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或不满20周岁、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四)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有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印章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尝试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合法就业个人免提供以上材料,但需提供本市社保信息单)(原件各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三)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四)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再婚、离异申请人的本次及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申请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供);

  (六)已孕已育或已收养子女的申请人提供拟迁入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七)按照家庭户有限原则提供入户地选择材料:

  1.迁入配偶家庭户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在本人(配偶或子女)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需提供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3.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需提供亲友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该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不符合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且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宅用途房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信息单,迁入单位集体户;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投资纳税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入户申请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先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地址登记后申请;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其中,收养子女入户或亲子关系存疑的,参照政策性随迁的相应情况处理;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提供《业主关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业主需持身份证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特别说明:在公安机关申请投资纳税入户人员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十、登记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机械增长计划安排办理,如当年计划安排执行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2012年市局公安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户籍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一、审批内容

  机动车在全市道路禁行范围内临时通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车辆合法,按期审验并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

  (二)具备在禁行路段上通行的必要性,即除禁行路段外无其他路线可行;

  (三)属以下范围内:

  1.邮政、送肉、送菜、送水、送报等运送市民生活必需品车辆;

  2.工商、税务、城管、环保、交通、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单位车辆;

  3.环卫、道桥、绿化、路灯、电信、供电和水务系统等市政管理服务单位车辆;

  4.社保、医疗等卫生防疫系统车辆;

  5.市委、市政府机关车辆;

  6.公司驻地、居民住址在禁行路段内必须经该禁行路段出入的车辆;

  7.在禁行路段内有货运业务或工程施工任务的车辆。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车辆数量、需要通行的禁行路段(原件扫描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用以说明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原件扫描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以说明办证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具备哪种性质营运资质(原件扫描件);

  (五)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六)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确需行驶禁行路段的资料如施工合同,货运合同等(原件扫描件);

  (七)租用(购买)外单位车辆的单位须出具租车合同(或购车合同)(原件扫描件);

  (八)需进入保税区运载货物的车辆,提供《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原件扫描件);

  (九)申请办理《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的单位,必须出具环保局批文,梧桐山和大望村的居民必须出具身份证,在水库路段有工程任务的车辆,必须出具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十)粤港两地牌照的车辆需提供海关报送单和广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十一)申请办理特种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必须出具办证车辆的照片(原件扫描件);

  (十二)进入火车站行包房提货的车辆须出具提货单(原件扫描件);

  (十三)大型货车(除重型牵引车、部分无后挡板的垃圾清运车外)必须提供喷涂有放大车牌号码的车尾照片(原件1份);

  (十四)申请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须提供施工工地或公司驻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确认盖章的《车辆办证资格辖区交警大队核验审批表》、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原件扫描件);

  (十五)申请办理华强北路或东门中路的小型车辆,须提供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和所属街道办证明(原件扫描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通行证窗口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符合申办条件的材料上报审批,并打印受理回执发给申请单位经办人;

  (三)对经审批同意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给予核发临时通行证。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大型货车临时通行证》《小型货车临时通行证》《水库路段临时通行证》,《深圳特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工程抢险准行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二)《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到期可申请续期。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了临时通行证的车辆方可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在禁行路段上行驶。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8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第二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二)申请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2.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25万元(含)以上。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简介(原件1份);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

  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后台录入→审批→报送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制证→发证。

  十、审批时限

  30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二)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一、审批内容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8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二)申请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申请。

  四、审批条件

  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

  五、申请材料

  (一)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原件2份);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5.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6.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7.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二)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材料(各3份):

  1.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2.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3.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4.系统试运行报告;

  5.系统竣工报告;

  6.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7.系统决算报告;

  8.系统检测报告。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后台录入→审批→盖章;

  (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位向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提交检测申请→检测通过→受理验收申请→后台录入→现场验收→登记。

  十、审批时限

  15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无证件,长期有效;

  (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表》,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要求审批通过的,批准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运动枪支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营业性射击场的枪支弹药配置进行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二)《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2007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第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具备合法资质的营业性射击场:由广东省公安厅发给验收合格的通知,并由深圳市体育行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岗位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培训合格、到位,并建立健全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依法对营业性射击场进行了年度审验。

  依据:《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由广东省公安厅发给的营业性射击场验收合格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由深圳市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购买枪支(弹药)审批表》(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购买枪支(弹药)审批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八、审批决定机关

  公安部。

  九、审批程序

  (一)营业性射击场所需枪支弹药计划于上年度9月底之前、增补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报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三)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公安厅;

  (四)广东省公安厅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五)公安部计划下达后,由公安部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公司调拨;

  (六)枪支配置后,必须自配购之日起10日内逐级向县(区)、地市、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十、审批时限

  年度计划形式。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枪支弹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为本省沿海渔区具有劳动力的渔民核发《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二、设定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每艘港澳流动渔船准许雇用境内渔工数量由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根据船舶作业所需来确定;

  (二)申请方式:由港澳流动渔船船主向入户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受雇渔工必须已在户籍所在地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二)受雇渔工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广东省户籍男性渔民。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受雇渔工的《居民身份证》《出海船民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受雇渔工的正面免冠一寸黑白近照一张;

  (四)港澳流动船舶证书、运作牌照、拥有权证书、商船(本地船只)条例验船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入户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办事处。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

  九、审批程序

  (一)港澳流动渔船船主携相关申请材料到入户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二)申请材料经港澳流动渔民办事处、边防工作站(所)、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审批;

  (三)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有效期为1年。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领《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后,受雇渔工可随船进入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