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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4年6月20日渝府办发(2014)6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20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失效日期:2017.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渝府办发(2014)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允许地方在国家规定限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为激发创业就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按照财税〔2014〕42号文件规定,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