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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18日黑政办发(2014)2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18
  • 实施日期:2014.06.18
  • 文  号:黑政办发(2014)2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重点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国家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研究具体办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激励机制。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通过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100%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省内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安排好地方需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并逐步扩大做实担保基金。要深入推动政校联合服务大学生创业,在各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要规范做好大学生毕业学年内创业培训工作,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并纳入学分管理。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强大学所在地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与高校的大学生创业指导站衔接配合,将创业服务工作触角向大学校园延伸,帮助在校大学生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创业所需的各项手续,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优质、高效、针对性强的“一条龙”服务。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及青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制度,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手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人社、教育、工信、科技等部门要整合现有优质资源,充分利用当地的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建立和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

  五、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配合,于今年7月底前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实名信息的数据结构和主要字段要能够满足人社部门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需要,同时,继续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人社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市(地)进行分解,及时下发各市(地),由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其进行跟踪服务,要尽可能地联系到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清就业需求,至少为每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要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切实将实名登记信息和动态更新信息纳入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搞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确保全口径的就业监测数据上报和统计分析。要加快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功能建设,实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积极构建以校内就业市场为主体,区域性、行业性、校际间就业市场为补充的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同时加大无形就业市场的开拓力度,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对于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大中型招聘会的管理,制定安全预案和反恐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招聘会安全有序开展。要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要加大就业信息的审查与甄别工作力度,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有效杜绝虚假就业信息的发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已建立网站的市、县要依托现有的人社部门网站、人才网、人力资源市场网、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就业信息网、就业创业网参加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未设立网站的市、县要加紧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同时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4555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全年至少安置2000人实现就业。

  七、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国有企业(包括中省直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进一步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条件。省内各城市要放开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要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市(地)、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回生源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保管档案。自2014年起,办理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各高校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开展订单培养,优化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衔接。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学科专业设置的联动机制。教育、发改、人社等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类企业要主动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主动从企业长远发展出发,不断强化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深度融入人才培养环节,将人才培养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高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要及时将人才需求信息反馈给高校,指导学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同时积极主动地在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指导教学、组织优秀学员参与企业产品生产和技术攻关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积极利用政府和高校网站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