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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6月16日银监办发(2014)17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16
  • 实施日期:2014.06.16
  • 文  号:银监办发(2014)17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银监会党委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方案一计划”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对以下事项不再审批,改为报告制管理:

  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上述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二、抓紧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根据监管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分配审批事权,下放审批管理权限,使审批行为进一步贴近市场、贴近基层,提高监管有效性。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局下放至银监分局核准。

  各银监局可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工作,将监管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银监分局。机关各监管部门要就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各银监局的指导,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理顺审批关系,建立监管权责对等的市场准入体系。

  三、协调做好同质同类准入事项一致性工作

  规范审批行为,统一标准和流程,对同质同类准入事项应协调一致。

  一是改进机构准入辅导,为尽可能给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正式受理机构准入事项前,各准入审核部门应充分与申请人沟通并进行前期辅导,按照可研、论证、受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在辅导阶段认为不具可行性的事项,应将意见直接告知申请人,以提升监管工作效率,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二是规范任职资格审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要遵循统一的考核、考试和考察程序。考核是通过审核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察看其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考试是通过专业考试,察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察是通过面谈察看其综合素质和展业潜能。除同级转岗和中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三长”正职之间的转任不再进行专业考试外,其余均应按照“三考”程序规范操作。三是统一各银监局任职资格核准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各银监局应保持审核标准和程序一致,做到运作透明、程序严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报送,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附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跨行平级调动,任职资格由银监局核准的,应简化程序和材料报送要求,具体要求由各银监局自行制定。四是加强境外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内容的针对性,增加东道国金融环境和监管制度内容,相应减少境内任职要求的有关内容。

  各银监局、机关各监管部门应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批纪律,提高监管效能,守住风险底线。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