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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4年6月11日黑政发(2014)1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11
  • 实施日期:2014.06.11
  • 文  号:黑政发(2014)1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省政府各部门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国家已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我省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一)与国务院对应的事项。

  1.国务院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省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都予以取消。

  2.国务院将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或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省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与国务院不对应事项。

  1.对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予以取消。其中,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工作实际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予以调整为行政许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工作实际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程序后,予以调整为行政许可。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2.对于面向市、县政府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其中,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予以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3.对于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无法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再列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4.对于需要通过强制备案的备案类审批,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实现“真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与国务院对应的事项,根据国务院清理步骤推进,2015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与国务院不对应的事项,按照以下步骤推进,2014年9月底完成清理工作。

  (一)自行清理阶段(7月中旬前)。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抓紧实施,建立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采取召开部门专题会议、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对每一事项都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并附充分理据。各部门要于7月15日前将具体清理意见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编办。

  (二)审核协调阶段(7月中旬至8月底前)。

  省编办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认真审查,逐项分析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确定的清理意见反馈至有关部门或与部门会商。

  (三)审议公布阶段(9月底前)。

  省编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终审形成清理意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清理结果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相应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