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
2014年6月4日武政办(2014)9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04
- 实施日期:2014.06.04
- 文 号:武政办(2014)9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和人才引进环境,适度保持人口规模和人口红利,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广泛充分就业创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人。
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三)在汉创业需提供本人在汉登记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在汉就业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汉缴纳1年社会保险证明。
(四)本人原户口簿、身份证。
(五)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入户地公安窗口受理后,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落户或者不准予落户决定。对符合条件准予落户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者《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或者《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
四、2年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汉落户,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公安局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