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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6月4日成办发(2014)2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6.04
  • 实施日期:2014.06.04
  • 失效日期:2019.06.04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成办发(2014)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精神,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市和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下同)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特大招聘会、就业匹配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搭建供需平台,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二、实行就业实名制精细化服务

  各区(市)县要准确掌握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未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具体情况,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动态数据库,主动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它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每3年认定一批“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市政府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支持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市域内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下同)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标准,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延长至2015年底。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市域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市)县就业部门认定,享受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贴息。

  五、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将在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纳入我市基层服务项目范围。各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时,应有50%以上的岗位面向在我市参加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招聘。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笔试成绩(指按比例折合后的成绩)按在基层服务每满1年加2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六、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本市户籍、毕业后3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七、完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

  统筹市和区(市)县公安协警、城管协管等公益性岗位资源,健全“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制,将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专项台账管理,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扶,确保其“不挑不拣”48小时内实现就业。

  八、扩大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年的上半学期向其就读高校申请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九、统筹安排考录工作

  从2015年起,将市和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时间调整到每年的1季度和4季度集中进行,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和职业选择,降低求职成本。

  十、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十一、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

  从2014年起,市和区(市)县财政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该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孵化创业项目,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创业项目评估和推荐、创业企业和创业者跟踪服务、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和提高培训、创业大赛、创业典型的宣传等创业活动。

  十二、搭建形式多样的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各类高校、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院所、孵化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

  十三、进一步扩大创业补贴范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创业,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下同),政府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实体补贴。其中,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注册的创业实体,补贴由所在高校发放,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川办发〔2014〕26号文规定执行;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通过注册的创业实体,补贴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放,所需资金除省财政安排补贴的50%外,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25%并在本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创业项目,政府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其中,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创业补贴由所在高校发放,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川办发〔2014〕26号文规定执行;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创业补贴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放,所需资金除省财政安排补贴的50%外,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25%并在本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

  创业实体补贴和孵化创业项目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四、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和活动

  鼓励市属高校设立创业学院,组建大学生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从毕业学年的大学生,扩展到所有在校大学生。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或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由市经信委按其首年实际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十五、完善创业金融扶持体系

  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得天使投资的,市科技局给予所获天使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资助。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市科技局按其发生担保费50%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其发生的贷款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30%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出。

  十六、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

  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的大学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贴息资金实行分级安排,其中:中央属和省属高校按川办发〔2014〕26号文规定执行,市属高校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十七、建立高校毕业生调查统计制度

  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建立我市各行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需求调查统计制度和进入我市就业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统计制度,每年将调查统计分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模式

  市和区(市)县就业部门要设立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统一受理相关补贴和认定事宜(本意见中已明确受理单位的除外)。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商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